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哪些记录和内容?
第一条
为完善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逐步建立食品生产环节产品的可追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是指以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出厂检验、销售台帐等为关键环节,在上述关键环节设立若干个质量安全监控点,以监控点文件记录为主线,可利用信息化技术,结合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RFID)等新手段,以食品标签标识为可追溯单元载体,以产品批号为切入点,实现对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的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第四条
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修)订并组织实施;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及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第五条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都应当实施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保证生产的食品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质量安全受权人为直接责任人,企业内应明确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的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不定期以“倒查”的方式检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环节。
食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迅速查找和确定问题发生的环节,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主要包括: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采购进货查验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管理、出厂检验管理、包装标识管理、产品流向管理以及不合格食品召回等制度,应明确各关键环节的文件记录内容。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相关信息,记录可以采取纸质记录或电子信息记录等方式。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记录档案,将各环节的质量安全记录统一归档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产品有效期长于两年的,应保存至有效期满一年以上。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企业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电子追溯系统,以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RFID)等先进技术为手段,实现食品生产电子化追溯。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将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受权人、生产许可证号、企业地址、联系方式、主要产品以及各关键环节的记录信息录入电子追溯系统。电子追溯系统应逐步满足产品信息统计分拆、消费者查询投诉和政府监管部门监管等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追溯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原则上每半年检查一次。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在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实施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前款所称一品一码,指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的追溯编码规则,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第三条 以下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以下称追溯食品):
(一)粮食及其制品;
(二)畜产品及其制品;
(三)禽产品及其制品;
(四)蔬菜;
(五)水果;
(六)水产品;
(七)豆制品;
(八)乳品;
(九)食用油;
(十)食盐;
(十一)经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追溯食品的具体类别品种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本省建立统一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汇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追溯系统信息,通过编码识别、身份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和验证管理实现追溯食品和生产经营者等信息的共享。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健全追溯管理协调机制,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督促和检查生产经营者实施一品一码源头赋码和追溯记录管理。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牵头建设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
(二)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三)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健全并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源头环节准出制度,确保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时赋有追溯码,统一产地准出凭证格式;
(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牲畜屠宰环节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三)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和牲畜屠宰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健全并落实食用水产品源头环节准出制度,确保食用水产品产地准出时赋有追溯码,统一产地准出凭证格式;
(二)食用水产品养殖环节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三)对食用水产品养殖、初级加工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粮食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二)对原粮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要,负责提供辖区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追溯信息;
(二)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有哪些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最早是1997年欧盟为应对“疯牛病”问题而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这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由政府进行推动,覆盖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企业、食品终端销售等整个食品产业链条的上下游,通过类似银行取款机系统的专用硬件设备进行信息共享,服务于最终消费者。一旦食品质量在消费者端出现问题,可以通过食品标签上的溯源码进行联网查询,查出该食品的生产企业、食品的产地、具体农户等全部流通信息,明确事故方相应的法律责任。此项制度对食品安全与食品行业自我约束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建立由政府主导推动,通过食品产业链上的各方参与来进行实现。其中主要包括:农产品生产基地、肉牛养殖基地、屠宰加工企业、食品加工企业、流通企业、零售企业、最终的食品消费者。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建立有赖于物联网相关的信息技术。具体是通过开发出食品溯源专用的各类硬件设备应用于参与市场的各方并且进行联网互动,对众多的异构信息进行转换、融合和挖掘,实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完成食品供应、流通、消费等诸多环节的信息采集、记录与交换。
国内现行的食品安全溯源技术大致有三种:一种是RFID无线射频技术,在食品包装上加贴一个带芯片的标识,产品进出仓库和运输就可以自动采集和读取相关的信息,产品的流向都可以记录在芯片上;一种是二维码,消费者只需要通过带摄像头的手机拍摄二维码,就能查询到产品的相关信息,查询的记录都会保留在系统内,一旦产品需要召回就可以直接发送短信给消费者,实现精准召回;还有一种是条码加上产品批次信息(如生产日期、生产时间、批号等),采用这种方式食品生产企业基本不增加生产成本。
什么叫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食品可追溯管理制度
为加强食品质量的可追溯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护客户和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部做好食品原辅材料、添加剂的采购工作,索取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及批次检验报告,进货查验的项目要齐全,注明: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质量状况、保管人员等。并根据公司产品品种规模、生产条件、销售情况等制定采购计划。
二、供应部负责安排专人做好入库原料的出库工作,并负责安排做好入库原料的进一步查验和检验工作。
三、生产部根据供应部提供的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等进行生产加工并做好生产过程记录及关键点控制记录。生产部负责对生产加工的产品打印生产日期或批次号。
四、质检部按批次号顺序进行检验,并填写成品检验记录。
五、成品库负责对销售的产品按生产批次号填写成品出货记录,销售部负责填写销售记录,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凭证等,方便追溯。
七、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