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常用医保药目录
1.药品基本目录,可能是指基本药物目录,是医疗机构用药最基础的目录,2009年颁布的目录包含205个西药品规,102个中药品规。
2.药品医保目录,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是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的依据。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全部包含在医保目录里。
3.药品中标目录,是各省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后,中标的产品形成的目录。这些药品既包括基本药物也包括医保目录和非医保目录。
4.新农合药品目录,是各省市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用的药品目录,不同地区可能制定不同的目录,报销比例也可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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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保报销药品目录
据国家政策指示: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报销范围要参照目前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支付住院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医疗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
但是,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规定儿童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特别是没有规定先天性疾病的费用报销问题。于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补充了“报销目录”。也就是说,“儿童医保报销目录”包括了本市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本次公布的补充报销范围两部分。
据了解,此次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的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包括了先天性疾病内容、诊疗项目内容、医院制剂内容、中成药内容、西药内容、新增西药的剂型内容等六部分内容。具体来说,此次补充报销范围包括46种先天性疾病、90个诊疗项目内容、161个药品。
学生儿童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的除外;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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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限儿童用药年龄限制
12岁以下儿童。
为了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需要,保障参保儿童基本用药需求,市医保部门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基础上,新增40种儿童药品并确定了相应的用药自付比例。
据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为了充分保障儿童的医疗需求,自今年10月1日起,我市对未成年居民儿童,即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居民。
在实行城镇职工三大目录的基础上,用药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做了调整和增加。新增的药品品种将全部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管理。医保部门此次共增补儿童用药品种40种,并确定了相应的商品名和进统筹金前的用药自付比例。
根据规定,对此次增补的儿童用药品种要严格按照药品使用适应证使用,不可以扩大范围使用。新增药品包括金刚乙胺、
阿苯等15种西药,小儿热速清颗粒、小儿导赤片等25种中成药,共计40种儿童用药。由于乙类药品需要参保人员自己支付一部分药费。
在此次增补儿童用药的自付比例方面,根据药品不同情况,自付比例分别为16种药品0%、15种药品5%、8种药品15%、1种药品30%。与此同时,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居民,住院首诊不受医院级别的限制。
12周岁以下儿童需住儿科病房时,可根据病情的需要,自主选择首诊的定点医院,不再受医院级别的限制。
儿童常用医保药目录:
药品基本目录,可能是指基本药物目录,是医疗机构用药最基础的目录,2009年颁布的目录包含205个西药品规,102个中药品规。药品医保目录,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是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的依据。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全部包含在医保目录里。药品中标目录,是各省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后,中标的产品形成的目录。这些药品既包括基本药物也包括医保目录和非医保目录。
新农合药品目录,是各省市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用的药品目录,不同地区可能制定不同的目录,报销比例也可以不同。
医保能报销的药品目录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一、西药部分
1 抗微生物药
1.1 抗生素类抗感染药
1.2 合成抗菌药
1.3 其他
1.4 抗分枝杆菌类药
1.5 抗真菌药
1.6 抗病毒药
2 抗寄生虫病药
2.1 抗吸虫病药
2.2 抗疟药
2.3 驱肠虫药
2.4 抗丝虫病及抗黑热病药
2.5 抗阿米巴病药及抗滴虫病药
3 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镇痛药
3.1 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镇痛药
3.2 抗痛风药
4 麻醉用药
4.1 全身麻醉药
4.2 局部麻醉药
4.3 镇痛药
4.4 麻醉辅助药
5 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
6 营养治疗药
7 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
7.1 下丘脑垂体激素及其类似物
7.2 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
7.3 雄激素及同化激素类药
7.4 雌激素及孕激素类药
7.5 胰腺素及其他影响血糖药
7.6 甲状腺激素及抗甲状腺药
7.7 甲状旁腺及钙代谢调节药
7.8 其他
8 调节免疫功能药
9 抗肿瘤药
9.1 烷化剂抗肿瘤药
9.2 抗代谢类抗肿瘤药
9.3 抗生素类抗肿瘤药
9.4 天然来源抗肿瘤药
9.5 激素类抗肿瘤药
9.6 其他
9.7 抗肿瘤辅助药
10 抗变态反应药
11 神经系统用药
11.1 抗震颤麻痹药
11.2 抗重症肌无力药
11.3 抗癫痫药
11.4 脑血管病用药
11.5 中枢兴奋药
11.6 镇静催眠药
11.7 其他
12 治疗精神障碍用药
12.1 抗精神病药
12.2 抗焦虑药
12.3 抗抑郁药
12.4 抗躁狂药
13 呼吸系统用药
13.1 祛痰药
13.2 镇咳药
13.3 平喘药
14 消化系统用药
14.1 抗酸药及抗溃疡病药
14.2 助消化药
14.3 胃肠解痉及胃动力药
14.4 泻药、止泻药
14.5 肝、胆病辅助药
14.6 其他
15 循环系统用药
15.1 强心药
15.2 抗心律失常药
15.3 防治心绞痛药
15.4 抗高血压病药
15.5 抗休克血管活性药
15.6 降血脂药
15.7 其他
16 泌尿系统用药
16.1 利尿药
16.2 前列腺疾病用药
16.3 其他
17 血液系统用药
17.1 止血药
17.2 抗凝血药及溶栓药
17.3 血容量扩充剂
17.4 抗贫血药
17.5 升白细胞药
17.6 抗血小板药
18 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
19 专科用药
19.1 皮肤科用药
19.2 眼科用药
19.3 耳鼻喉科用药
19.4 妇产科用药
19.5 解毒药
19.6 放射性同位素药
20 诊断用药
20.1 影像诊断用药
20.2 其他
21 生物制品
二、中成药部分
1 内科用药
1.1 解表剂
1.2 泻下剂
1.3 清热剂
1.4 温里剂
1.5 化痰、止咳、平喘剂
1.6 开窍剂
1.7 固涩剂
1.8 扶正剂
1.9 安神剂
1.10 止血剂
1.11 祛瘀剂
1.12 理气剂
1.13 消导剂
1.14 治风剂
1.15 祛湿剂
1.16 其他
2 外科用药
2.1 清热剂
2.2 温经理气活血剂
3 妇科用药
3.1 理血剂
3.2 清热剂
3.3 扶正剂
4 眼科用药
4.1 清热剂
4.2 扶正剂
5 耳鼻喉科用药
5.1 耳病
5.2 鼻病
5.3 咽喉病
6 骨伤科用药
6.1 活血化瘀剂
6.2 活血通络剂
6.3 补益肝肾剂
7 皮肤科用药
8 民族药
三、中药饮片部分
儿童 医保药 目录
新版目录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保障范围,西药、中成药部分共收载药品2535个,较2009年版目录新增339个,增幅约15.4%;关注儿童用药和重大疾病用药,增加了职业病特殊用药等,比如新增了治疗尘肺病的汉防己甲素等药品。
西药、中成药增幅约15.4%
人社部医疗保险司司长陈金甫介绍,2017年版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四部分组成。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
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共收载药品2535个,较2009年版目录增加了339个,增幅约15.4%。其中西药部分1297个,中成药部分1238个(含民族药88个)。中药饮片部分未作调整,仍沿用2009年版药品目录的规定。
陈金甫表示,各省(区、市)可以按规定对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部分进行适当调整,并发布本省(区、市)的医保药品目录。“我们要求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各省(区、市)药品目录发布后,各统筹地区应在1个月内开始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新变化
调入药品重点考虑新药等
陈金甫表示,药品目录工作方案中提出“调入药品重点考虑临床价值高的新药、地方乙类调整增加较多的药品以及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专家组在评审中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对上述药品予以重点考虑,并注重做好与医药领域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
新增尘肺病治疗药品
陈金甫表示,2017年版药品目录不仅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也同样适用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目录制定中对工伤保险用药予以了特殊的考虑。一方面充分考虑了职业病等特殊疾病的用药需求,新增了治疗尘肺病的汉防己甲素等药品;另一方面药品目录中A型肉毒毒素注射剂等5种药品的“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这些药品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属于基本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也就是说工伤保险的用药范围要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下一步还将指导地方及时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工伤保险治疗药品列入地方调整的目录当中。
目录特点
增91个儿童药品品种
新增了91个儿童药品品种。药品目录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药品或剂型达到540个,加大了儿童用药保障力度。
加大了对创新药的支持力度。医药行业创新发展意味着研制和生产出质量更好、疗效更佳、成本更低的药品。为此,目录调整中将2009年后上市的新药作为重点评审对象,并对其中的创新药进一步倾斜。2008年至2016年上半年我国批准的创新化药和生物制品中,绝大部分都被纳入了2017年版药品目录范围或谈判药品范围,仅很少的品种因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疫苗)或临床认可度较低等原因未被纳入。
重点考虑重大疾病治疗药物。治疗癌症、重性精神病、血友病、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的常用药品基本被纳入了药品目录或谈判药品范围。
大力支持中药、民族药。在坚持“中西药并重”的基础上,加大对中药和民族药的支持力度,2017年版药品目录中西药与中成药占比分别达到51%和49%,基本持平。专门组织了少数民族医药专家对蒙古族、藏族等民族的传统药进行评审,新增民族药41个,增幅达90%,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药品。
与2015年国家谈判药品做好衔接。替诺福韦、埃克替尼、吉非替尼等3个药品均经专家评审纳入了药品目录。此外,大力支持基本药物制度。
拟谈判药品
治癌药纳入拟谈判目录
陈金甫表示,部分专利、独家药品属于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但是价格较为昂贵,按照现有市场价格纳入目录可能给基金带来一定风险。要对这些药品探索建立谈判准入机制,通过谈判、适当降价后,再将符合条件的药品正式列入药品目录。
此次目录评审中,经过咨询专家评审、遴选专家投票等程序,确定了45个拟谈判的药品。这些药品中近一半为肿瘤靶向药物,涵盖了白血病、肺癌、胃癌、结直肠癌等常见肿瘤,其他为心脑血管疾病、罕见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用药。
“下一步我们将在确认相关企业是否具有谈判意向后,向社会公布拟谈判药品名单并按相关程序组织谈判,将达成一致的品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在更好的保障参保人员临床用药需求的同时保证基金平稳运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医保报销药品目录
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三)保健药品;(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法律依据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三)保健药品;(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法律依据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