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准字号药具体分哪几种?
国家准字号药有中药和西药。
新药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关于新药审批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凡增加新的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和改变剂型的亦属新药范围。
第三条 凡在国内进行新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新药的分类和命名
第四条 新药按药品管理要求分以下几类:
(一)中药
第一类: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新发现的中药材;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第二类:改变中药传统给药途径的新制剂;
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第三类:新的中药制剂(包括古方、秘方、验方和改变传统处方组成者)。
第四类: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中成药。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中成药。
(二)西药
第一类:我国创制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包括天然药物中提取的及合成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第三类:西药复方制剂,中西药复方制剂。
第四类:天然药物中已知有效单体用合成或半合成方法制取者;
国外已批准生产,并已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药品。
第五条 新药名称要明确、简短、科学,不准用代号及容易混同或夸大疗效的名称。
第三章 新药的研究
第六条 药品研制单位制订的新药研制年度计划要抄送卫生部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第七条 新药研究的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研制单位在研制新药工艺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的物理、化学性能,纯度及检验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临床药理,处方、剂量、剂型、生物利用度、稳定性等,并提出药品质量标准草案。
第四章 新药的临床
第八条 研制单位研制的新药在进行临床研究(即临床药理研究)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见附件一),根据中、西新药的不同类别,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见附件三、四)。凡属第一、二、三类新药及第四、五类新药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计划生育药品,由卫生厅(局)初审后转报卫生部审批。其他第四、五类新药申请临床研究由卫生厅(局)审批,抄报卫生部备案。
新药的临床研究经批准后在卫生部或卫生厅(局)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九条 新药申请临床研究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后,研制单位要与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签订临床研究合同,免费提供药品(包括对照用药品),并承担临床研究所需费用。
第十条 被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临床医院对新药的临床研究任务要积极予以承担,临床研究负责单位要组织制订临床研究计划,在临床研究结束后,写出有科学性的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新药的临床研究,按照新药分类,分为临床试验和临床验证。临床试验一般分3期进行,临床验证可不分期(见附件六、七)。
第一、二、三类新药进行临床试验,第四、五类新药进行临床验证。
每一种新药的临床研究医院不得少于3个。
第十二条 新药临床研究的病例数:
临床试验:一期临床可在10~30例之间;二期临床一般应不少于300例(其主要病种不少于100例)。必须另设对照组,其病例数根据专业和统计学要求而定。避孕药应不少于1000例,每例观察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经周期。少见病种所需病例数可视情况而定。
临床验证:一般应不少于100例。必须另设对照组,其病例数根据专业和统计学要求而定。
第五章 新药的审批和生产
第十三条 研制单位在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如需生产,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见附件二),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见附件三、四),经审查同意后转报卫生部,由卫生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及批准文号。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新药一律不得生产。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研究单位,在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可按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新药证书”,并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接受技术转让的生产单位可凭此证书(副本)向卫生厅(局)提出生产的申请并提供样品,经检验合格由卫生厅(局)转报卫生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第十五条 第一、二类新药批准后一律为试生产,试产期两年,批准文号为“卫药试字 号”,试产品仅限供应医疗单位使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药特药商店零售。其他各类新药批准后一律为正式生产,批准文号为“卫药准字 号”。
第十六条 新药在试产期内,生产单位要继续考察药品质量和稳定性,原临床试验单位要继续观察新药的疗效和毒副作用,药检部门要经常抽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如有严重毒副作用或疗效不确者,卫生部可停止其试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七条 新药试产期满,生产单位要按照第十六条的要求,汇总有关方面的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转为正式生产的报告,由卫生厅(局)转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并发给正式生产的批准文号。逾期不报者取消原批准文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新药的研究、生产、临床、检验、审批等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出具伪证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制单位在申请新药临床或生产时,应按规定交纳审批费。
第二十条 预防用血清、疫苗、血液制品的新制品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药品研究、生产单位研制的军用特需新药的审批规定,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修改及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新的复方制剂按照新药化药注册管理办法划分属于哪类新药
属于西药复方制剂类别。目前我国对于新药的分类,是将新药佞成中药和西药两大部分,而中药、西药又按照各自不同的成熟程度再分类。现行《新药审批办法》将在西新药各分为五类。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再注册等申请以及补充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药品注册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制定药品注册管理规范,依法组织药品注册审评审批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药品注册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中药注册按照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化学药注册按照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进行分类。生物制品注册按照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进行分类。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注册药品的产品特性、创新程度和审评管理需要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申请,按照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执行。
2022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自分类中药新药从广义上分为哪几类
新药的注册分类管理
具体如下: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分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化学药品,具体分为如下5个类别: 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 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 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 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2.1含有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者改变已知盐类活性成份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或者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