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验收制度
中药饮片进、存、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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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加强中药饮片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准确地经营中药饮片,杜绝销售假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2)中药饮片购进管理:
①所购中药饮片必须是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法药品;
②所购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包装上应有品名、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有药品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③购进进口中药饮片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④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3)中药饮片验收管理;
①验收员应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的中药饮片进行逐批验收;
②验收时应同时对中药饮片的包装、标签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③验收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查;
④验收应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记载药品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⑤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⑥对特殊管理的中药饮片,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4)中药饮片储存与陈列管理
①应按照中药饮片储存条件的要求专库、分类储存,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库中,易串味药品应单独存放;
②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措施;
③中药饮片庆定期采取养护措施,按季度对饮片全部巡检一遍。夏防季节,即每年5—9月份,每月要将全部饮片检查一遍;
④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装斗复核,不得错斗、串斗,并做好记录;
⑤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净选、过筛,定期清理格斗,饮片前应写正名、正字,防止混药;
⑥饮片上柜应执行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的装斗原则;
⑦每天应校对所有衡,工作完毕整理营业场所,保持柜内外清洁,无杂物;
⑧中药饮片代客加工的场所、工具、人员应符俣有关卫生条件;
⑨不合格中药饮片的处理按有关制度执行处理,严禁不合格药品上柜销售;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质量管理中,并采取有效措施。
(5)中药饮片的调配、销售管理
①严把饮片销售质量关,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俣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是经过加工炮制的中药品种;
②中药饮片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③中药处方调剂员、审核员应严格按处方内容配药、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
④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⑤严格按配方、发药操作规程操作,坚持一审方、二核价、三开票、四配方、五核对、六发药的程序;
⑥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扣签字交处方复核员复核,严格审查无误签字后方可发给顾客;
⑦应对先煎、后下、包煎、分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并向顾客交待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⑧配方营业员不得自带配方,对鉴别不清、有疑问的处方不配,并向顾客讲清楚情况;
⑨配方用毒性中药饮片按特殊管理药品制度执行。
⑩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按规定价格计价,严禁串规、串级,开具合法的销售发票,发票项目填写全面,字迹清晰。
(6)中药饮片代客加工
①代客煎药、打粉、制丸、熬膏、切片等必须按处方配料,按剂型加工;
②加工客料,要按营业员交来的重量逐笔复秤登记编号,加工成品必须符合各种剂型的质量标准;
③接到代客加工药料后,严格按照医师处方要求和药品特性,并按交货日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加工完毕后,立即将处方、发、发成品、订单一并送交营业员,以利顾客及时取药;
④其他零药加工按照处方或顾客需要处理;
⑤凡需特殊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7)顾客反馈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解决
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制度
中药饮片的管理
从事中药饮片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配和质量管理,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这是《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内容
这是《处方管理办法》内容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药饮片调剂制度
法律分析:一、中药士及以上职称的中药人员根据有处方权医师签名的处方进行调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发药及安全用药指导。
二、调配前认真审核处方中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名、剂量、用法、配伍禁忌等。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处方医生“双签字”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三、调剂人员需按《处方管理办法》的统一标准,按方称量,一方多剂者,要等量递减分包,不得估量抓药,更不能以手代称,每剂药品称量误差不得超过±5%。
四、调配矿石、贝壳、果实、种子等药品均需打碎配发,“先煎”“后下”、“烊化”“冲服、”“包煎”等药品均应按医嘱单在小包上注明煎服方法。配方必须保证药品质量,凡伪劣,霉变、虫蛀药品不得配发。
五、处方调配完毕,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名,再交核对人员复核,复核人员应查对配发有无漏配、错配,确认无误在处方上签名,方可包扎发药,并向病人交代药品的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如需要在医院煎者应登记计费,在交煎药室煎煮。
六、毒、麻、贵重药品按有关规定管理,专人负责、专柜保管,做到账物相符。
七、药品分类、定点存放,药斗及储存容器应贴药品标签。药品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
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名称。
八、中药剂人员收领中药饮片,必须把好质量、数量关,对伪劣及变质、等级低的饮片坚决拒收。
九、中药剂人员填装药斗时必需要清斗,认真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并做到伪劣及变质的药不装,应炮炙的而未炮炙的不装,名称可疑的不装。补充药品时,原有药品应放在新补充药品上面。新增药品及短缺药品,应及时通知相关科室。
十、药房的衡量器具,应保持清洁、固定位置存放,定期检查灵敏性。
十一、调剂室工作人员药衣帽整洁,注意个人卫生并保持好室内卫生,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擅自脱岗,不迟到早退。非本室人员不得进入调剂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
第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第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药品库房管理制度(请同行的老师回答)
(1)色标管理
为了有效控制药品储存质量,应对药品按其质量状态分区管理,为杜绝库存药品的存放差错,必须对在库药品实行色标管理。
药品质量状态的色标区分标准为:
合格药品――绿色;不合格药品――红色;质量状态不明确药品――**。
按照库房管理的实际需要,库房管理区域色标划分的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或区)、退货药品库(或区)为**;合格药品库(或区)、中药饮片零货称取库(或区)、待发药品库(或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或区)为红色。三色标牌以底色为准,文字可以白色或黑色表示,防止出现色标混乱。
(2)搬运和堆垛要求
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防止造成包装箱挤压变形。药品应按品种、批号相对集中堆放,并分开堆码,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垛,防止发生错发混发事故。
(3)药品堆垛距离
药品货垛与仓间地面、墙壁、顶棚、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设置足够宽度的货物通道,防止库内设施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保证仓储和养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药品垛堆的距离要求为:药品与墙、药品与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另外仓间主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00厘米,辅通道宽度应不少于100厘米。
(4)分类储存管理
企业应有适宜药品分类管理的仓库,按照药品的管理要求、用途、性状等进行分类储存。可储存于同一仓间,但应分开不同货位的药品有:药品与食品及保健品类的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应专库存放、不得与其它药品混存于同一仓间的药品有: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特殊管理药品以及危险品等。
(5)温湿度条件
应按药品的温、湿度要求将其存放于相应的库中,药品经营企业各类药品储存库均应保持恒温。对每种药品,应根据药品标示的贮藏条件要求,分别储存于冷库(2-10℃)、阴凉库(20℃以下)或常温库(0-30℃)内,各库房的相对湿度均应保持在45%—75%之间。
企业所设的冷库、阴凉库及常温库所要求的温度范围,应以保证药品质量、符合药品规定的储存条件为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即所经营药品标明应存放于何种温湿度下,企业就应当设置相应温湿度范围的库房。如经营标识为15-25℃储存的药品,企业就应当设置15-25℃恒温库。
对于标识有两种以上不同温湿度储存条件的药品,一般应存放于相对低温的库中,如某一药品标识的储存条件为: 20℃以下有效期3年, 20-30℃有效期1年,应将该药品存放于阴凉库中。
(6)中药材、中药饮片储存
应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性质设置相应的储存仓库,合理控制温湿度条件。对于易虫蛀、霉变、泛油、变色的品种,应设置密封、干燥、凉爽、洁净的库房;对于经营量较小且易变色、挥发及融化的品种,应配备避光、避热的储存设备,如冰箱、冷柜。
对于毒麻中药应做到专人、专帐、专库(或柜)、双锁保管。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药炮制是祖国医药宝库的组成部分,是中药行业特有的传统制药技术。为继承和发扬这一传统文化遗产,不断提高饮片质量,保证中医辨症施治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中药主管部门要关心和重视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把中药饮片质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第三条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有关法规,接受上级中药主管部门和药政、药检部门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第四条 中药饮片生产应在继承传统炮制方法的基础上,不断发掘、整理、提高,进一步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的科研工作,不断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使饮片生产逐步实现质量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机械化、包装规格化。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第五条 饮片生产企业应建立厂长直接领导下的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占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4%(20人以下的饮片生产企业设兼职质检员)。第六条 厂长必须具备组织领导中药饮片生产的能力,熟悉中药饮片生产的技术业务知识。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由具有或相当中药师职称或从事中药工作十年以上的,有中药炮制实践经验、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工作认真、经过培训能胜任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其任免和调动必须经企业上级中药主管部门同意。第八条 专职质检人员应掌握中药炮制和中药鉴别技术,能胜任从原辅料进厂验收到成品出厂全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并经省、市级中药主管部门培训后发证认可。已具有中专以上药学专业学历的专职质检人员不需要培训即可发证认可。质检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 企业的生产车间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质检员,负责本车间的质量监督检查和半成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在质量管理检查上直接受企业质检部门的领导。凡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应及时向企业质检部门汇报。车间专职质检员的人选、调动,企业领导应征求质检部门的意见。
生产班组的兼职质检员,每天应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质量检验工作,并对本班组的产品质量负责。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第十条 质量责任制
企业各级行政领导、科室、车间(班、组)以及仓库等环节都要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本部门质量工作的任务、责任和权利。
(一)厂长质量责任制
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规。负责企业质量管理的领导工作,对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主持召开厂级质量分析会,了解和研究质量动态,制订提高产品质量的重大措施,组织质量攻关,检查质量工作计划和质检人员培训计划的实施,处理重大质量问题,执行质量奖惩制度。
(二)质量管理部门质量责任制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提高饮片质量的规划和措施;监督生产部门严格执行饮片生产工艺规程质量标准;建立群众性的质量监督网,开展以专业检查为主,群众自检、互检相结合的质量检查活动;负责全厂的质量管理和日常检验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质检人员的培训工作。质量管理部门有权越级反映质量情况,接受上级中药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车间(班、组)质量责任制
车间主任(班、组长)要严格按照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对本车间(班、组)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饮片质量档案制
企业应按生产品种建立质量档案。内容包括:质量标准的依据,生产工艺,使用辅料、包装材料的品名、规格和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的变革,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留样观察、质量事故、返工退货及质量信息反馈等情况。质量档案资料要齐全,数据要准确,归档要及时,为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饮片质量积累必要的数据。第十二条 留样观察制
企业要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明确规定留样品种;批数、数量、复查项目、复查期限、留样时间等。指定专人进行考查、研究,定期作好总结和留样观察记录。第十三条 毒、麻药品管理制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发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毒、麻药品生产、检验、贮存、销售的管理制度。
中草药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一、为加强卫生院中药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三、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四、采购中药饮片,由仓库管理人员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五、医院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医院采购中药饮片,检验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七、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八、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应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第四十四条 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十六条 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